簽約


(1)各種不同版本的契約書是否都同樣具有效力?
  • 一般來講契約書會有書店文具店版本、崔媽媽版本、各校編寫版本、內政部版本或房東自行編寫版本等等,不管哪種版本的契約書,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內容表示同意、無異議且已經簽名及蓋章後,這份契約便已產生法律效力,雙方必需遵守履行。

(2)如何選擇合適的契約書呢?

  • 其實契約書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的事項,經過雙方同意後,都可以成為契約。契約書版本何者為佳?應視個人需要,如房屋較新、附加設備多或租金價額高,可考慮用較詳細之契約,如內政部版本;反之,一般居住使用,應選擇條文較少的為佳,一來簡單易懂,二來協商的空間大,例如崔媽媽版本。其次,凡是契約中未約定的部份,在法律的處理程序都是引用『民法』的規定,而一般來講,『民法』中規定,兼顧雙方,亦有公平之考量,對房客也有保障。

(3)未成年人所簽的契約有效力嗎?需要第三保證人嗎?

  • 民法第12條:滿20歲為成年。

因此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,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,簽約時由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,較能讓房東安心租給未成年的學生。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,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(例如求學中的學生),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,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,租約仍是有效 。


(4)租屋一定要簽契約嗎?
  • 大部份的契約只需口頭約定就能成立,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,但應特別注意的是,民法第422條規定: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1年者,應以字據(書面)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租賃。」不過,因租賃期間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(如提前解約、修繕問題….等等),若無訂定書面契約,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,且舉證不易。所以呢,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,以避免發生糾紛時,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,讓外人更難釐清事實的真相。

(5)和房東僅簽了一份契約書,並由房東收走了,這樣對我們有什麼影響?

  • 簽定契約最好雙方能各收執一份,以免在發生糾紛時,房客不但無法再重新審視契約的條約,也不能正確的依所訂定的內容與房東做協商,對房客來說是非常沒有安全感。

另外,在簽訂契約時,對所增刪的條文應有雙方的簽章。若原本所簽契約並無做以上處理,就要擔心房東是否會擅自塗改契約內容,而造成房客權益的損失。
有時,房東也會擔心房客會拿契約去報租賃所得稅,因此就會主動”沒收”其中一份,讓房客無法憑藉契約來申報扣抵,或房東日後有私自調漲租金,或隨意終止租約趕人之打算,惟應避免,以杜爭議。


(6)該如何確認簽約的對方的確有權利將房屋出租呢?
  • 在簽約時可以進行房東的驗證,所驗證的證件有:屋主的身分證、建物權狀或房屋稅單。不過我們常碰到的是先生會代太太處理、女兒代父親處理、朋友委託處理等等,這並不表示這些人就無法與您簽約,而是當您發現簽約者非屋主時,除了問清關係並確認屋主知道此事外,也可要求房東請真正屋主來簽約或是請房東出示委託書等等,以避免發生遇到詐騙出租的狀況

當然,您也可以利用出租的門牌號碼,至地政機構申請土地建物謄本,其中不但可確認屋主,還可查詢所租的地點,目前是否被有查封(包括查封時間、受理法院及案號等)、設定抵押的記錄,以便讓自己能安心的承租。


(7)簽約時,房東要求留存我們的身分證影本,我可以拒絕嗎?若留下會有危
     險嗎?
  • 房東會要求留存身分證影本,應是擔心在租賃期間發生任何狀況,會有找不到房客又無任何證明方式的困擾,同理而言,不論是房東對房客或是房客對房東應也是可以做相同的要求。

但是證件留存在他人手中,畢竟會有些顧慮,若擔心證件遭人冒用,可在影本上註明『僅供租屋使用』的字樣。


(8)跟二房東簽約要注意什麼?
  • 向二房東承租時,一定要請二房東出示與大房東簽的租賃契約,並注意該約的租賃期限是否已經過期,以免貿然繳付押租金後,二房東遷走卻無法追還;另要留意的是契約中是否有明訂不得將房屋分租或轉租的規定,若有此規定二房東便無權將房屋再行分租給第三人。

由於二房客的租賃權益關係僅及二房東,若大房東依其與二房東之相約,要求二房客遷離或繳交押租金等,易生糾紛。建議儘量避免,如欲分租房屋中之一間,建議二房客直接與大房東簽約(當然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租約,例如租賃範圍、租金應另訂新約或於原來契約中修正調整之。),免生糾紛。

簽約案例

口頭契約的困擾

   鄭同學在學校附近承租一間套房,在看屋時房東僅告訴他租金一學期20000元,押金為10000元,押金在退租時返還。房東沒有表示要簽約,而鄭同學耳聞沒有簽約就表示是不定期契約,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是較為有利的,所以對於簽約一事也不堅持。
不料,鄭同學被校方退學,下學期無法再繼續承租,於是告知房東將於本學期末終止租約,請房東返還10000元押金。房東聽了後表示,必須?收押金,因為租期大家都是一年,?住滿當然要扣錢。
鄭同學不服,覺得雙方又沒有簽下租約、沒有約定租期,所有的說法都是房東片面之詞,既然沒約定租期就應該算是不定期租約了,所以房東沒有權利扣下押金不還,於是雙方開始爭執不下。
評評理
首先可以看到的是,鄭同學不堅持簽約的原因是「耳聞不定期契約對房客有利….」,對於不定期租約的認識,應該是本件案例的關鍵。因此我們先來了解什麼叫做不定期租約。
什麼是不定期租約?
造成不定期租約的情形,有下列三種:

  1.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,即未定有期限者。
  2. 不動產租約逾一年,且未立字據者(民法第422條)
  3. 租賃期限屆滿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(民法第451條)

  由上列所述的狀況,鄭同學即使未簽下租約,若真如房東所說有告知是一年一期的話,那麼不定期租約是不能成立的;但鄭同學堅持房東沒說,而房東用其他房客都知道的狀況反駁鄭同學的說法,這樣,鄭同學仍能堅持自己是不定期租約的效果嗎?
雙方提示證據
在二方說法不一時,證據的提供便成為非常重要的判斷,在無契約書的佐證下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來看,當事人主張自己有利的事實時,須負舉證責任。房東可請其他房客做為證人,確有約定一年租期的規定;而房客要提出於己有利的證據,則明顯有困難,因此,鄭同學要執意比照不定期租約方式來終止租約,可能會有問題。
租約該如提前終止?
以上案例中,因雙方並未約定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終止租約,所以鄭同學要提前終止租約時,必需要徵求房東的同意,若房東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,房東可要求鄭同學繼續承租到租約期滿,而押金在期滿後則必需返還。
定期租約若需提前解約,必需審視契約內容之違約條款及罰則,若契約中未明確定立或未簽定契約,則需遵守以下之民法規定:

  1. 提早一個月告知。(民法第450條、第453條)
  2. 徵求對方同意(有訂定提前解約條款者,視條款方式終止)
  3. 協議完成提前終止租約時,寫下終止時間,以免口頭承諾不履行時,徒生困擾。

  由上述解說,可得知,現在鄭同學欲提前解約,需經房東同意,而房東同意的條件即是沒收押金做為違約賠償,現僅能以協商方式請房東酌減賠償金額,若房東堅持以全部押金作為賠償亦不可謂之無理。

租屋小叮嚀

  1. 此案例最大的爭執點在於租賃雙方因為未定立書面契約,所有的約定都是透過言語表示,若是有一方否定當時的承諾,為了要證明對方的承諾是存在的,往往要耗費不少人力、物力去做證據的收集,因此建議房東與房客,簽定書面租約仍是最能保障彼此權利義務最好的方式。
  2. 很多房東或房客在面對問題時,會因情緒或對方的言辭失當而不肯退讓,建議雙方最好先暫時先冷靜打住話題、離開現場,改約他日再談,等火氣沒那麼大時,再行溝通,效果會比較好。
  3. 協調時,通常因雙方互有損失而無法滿足雙方之期待,故只要協商至雙方均能接受之範圍,即為協調最佳的結果。
  4. 雙方若無法協調,可至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如果仍然無法達成共識,最後只能進行小額訴訟,由法官依據現有的證據來裁定孰是孰非。而進入訴訟程序,將耗費較長時間,雙方因此需付出的時間﹑精神及心力是難以估量的。建議最好還是以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此紛爭。

  以上案例,房客不一定能如願拿回押金,但是希望能從這個事件得到經驗,對於簽約一事要更小心,最好要有書面契約,在白紙黑字下比較容易釐清雙方的權利及義務。
(本故事感謝陳君漢律師協助評理及叮嚀)
法令依據

  1. 民法第422條(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):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一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。」
  2. 民法第450條(租賃契約之消滅):「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未定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
    前項終止契約,應依習慣先期通知。但不動產之租金,以星期﹑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,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﹑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,並應至少一星期﹑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。」
  3. 民法第451條(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):「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」
  4. 民法第453條(定期租約之終止):「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,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,得終止契約者,其終止契約,應依第450條第三項之規定,先期通知。」
  5.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(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):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」